【香港新聞】香港23條草案刊憲 叛國叛亂可囚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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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新聞】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提出各項罪行的最高刑罰,包括叛國罪、叛亂罪可囚終身,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可囚十年。同時列明「公眾利益」免責辯護,但須符合前設條件方會被考慮。

條例草案長達212頁,涵蓋叛國、國家秘密及間諜相關罪行、境外干預罪等。叛國及叛亂罪可判處終身監禁,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最高判囚14年。參與或提供非法操練,分別最高判監3年及7年。如果訓練由境外勢力策劃,分別最高判監5年及10年。

煽惑離叛罪方面,如果對象是公職人員或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最高判囚7年。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最高判囚10年。

至於煽動罪,如果任何人作具煽動意圖作為、發表煽動文字,或發布、輸入煽動刊物,最高判監7年。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最高判10年。

與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方面,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最高判囚5年,設免責辯護條款,包括作指明披露,即目的是揭露嚴重影響政府依法執行職能,或對公共秩序、安全或公眾健康構成嚴重威脅的資料。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最高判囚3年,涉及危害國安意圖的話,最高判囚5年。如果作指明披露,或證明在罪行發生後盡力交給警務人員或不披露資料,亦可構成免責辯護。

非法披露指明國家秘密,包括牽涉中國國防、外交等,最高判囚10年。公職或政府承辦商人員最高判囚7年,涉及危害國安意圖最高判囚10年。

至於境外干預罪,任何人如果配合境外勢力影響中央政府或特區機關制訂或作出任何政策或決定,最高判囚14年。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為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執法人員可向法院申請延長被拘捕者的羈留期,由本來的48小時,延長至最多14日。

申請須由總督察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提出,並要闡明該罪行的性質、拘捕證據、警方已就該罪行作出的查究、建議如何作出進一步查究,以及有必要繼續羈留被捕人的原因。每次申請延長羈留期不可超過7日,整個延長羈留時間不得多於14日。

對於獲保釋人,警方亦可向法院申請發出「行動限制令」,包括不得在指明期間內以任何方式與指明人士聯繫,或進入指明地方,須於指明地方居住,違反可處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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