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未經批准集結案 黃之鋒岑敖暉分別囚10個月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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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新聞】

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承認去年六四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分別判監4至10個月。法官說不能低估大規模集會出現暴力的風險,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三人會被褫奪區議員資格。

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其中黃之鋒因為包圍警總案,去年底已開始服刑。他們早前承認去年6月4日,在維園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說基本法保障集會自由,但並非絕對、亦不是沒有限制,即使被告有保持社交距離、戴好口罩,集會仍然是未經批准,不能夠開脫罪責。4人是政治人物、有政治目的,曾經在社交媒體宣揚集會,當日他們站在一起,不是淹沒在人群之中,是故意、有預謀地公然犯法。

法官指,案件雖然在去年6月發生,但社會仍然受前年的動盪衝擊,不能夠低估風險,尤其大規模集會時群眾情緒高漲,不法分子可以乘機煽動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在特別日子更加嚴重,而六四當日參與人數眾多,造成交通阻塞。

被告有政治信念和理想,但沒有悔意,認罪是唯一減刑的理由,不過刑罰仍然要有阻嚇力,令其他人不敢犯法。法官說黃之鋒有6次案底,又在保釋期間犯案,法官決定加刑,判他監禁10個月。至於岑敖暉被判監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判監4個月,他們三人本身是區議員,根據《區議會條例》,判監超過3個月會喪失議員資格。

判刑期間,有人在公眾席大叫反對,法官指理解有人可能不服決定,但仍然要尊重法律制度,警告他們要遵守法庭的規矩,否則可能會構成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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