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禁魚翅法條文不清晰 中餐館業者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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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SF 歐志洲報導】

加州的兩條禁魚翅法已經實行。餐館能夠把在2012年之前買進的魚翅,賣至今年6月30日。但是有些餐館卻因為店內有魚翅,而被加州魚獵局的執法人員開罰單。這情況目前在華人餐館中造成相當的混淆。今年到6月30日之前,到底能不能賣魚翅?

加州眾議員方文忠提出的AB376 禁魚翅法案,在去年1月1日生效,禁止餐館售賣魚翅。但是後來幫助餐館業者緩衝的附屬法案AB853,卻允許業者將2012年1月1日之前購買的魚翅賣出,直到今年6月30日。

州府沙加緬度一帶,有餐館賣魚翅接到魚獵局執法人員開的罰單。而魚獵局又在上個星期到舊金山 (三藩市)華埠提醒餐館不許再賣魚翅。

餐館業者黃慈強:”我們現在困擾的是在時間方面我們不清楚,究竟可以賣,還是不可以賣。”

但是方文忠辦工室之後透露,收到罰單的餐館是因為不能出示文件證明售賣的魚翅,是在2012年之前買進的,所以才被罰。餐館業者指執法人員,開罰單時並沒有向餐館明確說明。而在執法前,也沒有為餐館提供一定的教育,導至混淆。

美亞正義聯盟主席周曉濱:”現在就要馬上去跟魚獵局確認到底他們有沒有對這法案理解錯誤,或是方文忠寫這法案時有缺陷,所以造成現在大家有分歧。”

方文忠辦工室則表示,目前還在安排和魚獵局的執法單位對話,澄清兩條禁魚翅法的執行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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